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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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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(mǒu)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,通过剔除肥肉(féiròu),涂抹牛血等(děng)方式将猪肉伪造(wěizào)成牛肉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处。 在(zài)某次销售假牛肉时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(ànfāhòu),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(chéngfèn)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(zài)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(qí)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处罚金,追缴其违法(wéifǎ)所得。 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(xiāoshòu)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(yìngyòng)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(gāizhǒng)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(xíngwéi)。本案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(jiào)低、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牛肉(niúròu)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,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 应把好进货渠道关,保障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(shēngmìngxiàn),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(fǎlǜ)红线。 若发现类似(lèisì)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(bǎoliú)购物凭证、拍照留证等方法留存证据,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(xiāoshòu)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(cànjiǎ)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(yǐcìchōnghǎo)或者以不合格(hégé)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(èrshíwànyuán)的,处二年(èrnián)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(bìngchǔ)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(wǔshíwànyuán)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(zuìgāorénmínjiǎncháyuàn)关于(guānyú)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在产品(chǎnpǐn)中掺杂(cànzá)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(fǎlǜ)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(xíngwéi)。 刑法第(dì)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(zhǐyǐ)低(dī)等级、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(zǔhé)、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不合格产品”,是指(zhǐ)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(dìèrkuǎn)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(shàngshù)行为(xíngwéi)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。 来源(láiyuán):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↓ 留言请点击阅读原文(yuánw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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